車禍損害事件的起訴前「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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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例)–甲因某日駕駛車輛遭乙撞損,身體並受有傷害,針對甲修理車輛的費用,以及因受傷支出的醫療費,擬併同精神上受有損害,向乙提出應之請求。甲須否向乙寄發催告信函?甲可否逕行起訴?甲可否先聲請就該事件進行


(解說)


1.損害賠償事件,權利人於請求之前,依法並無應先行催告之義務,得逕依損害向義務人起訴。惟為求法律事件處理過程之僵化,避免義務人誤解,先行催告可發揮「先禮後兵」的意思,給義務人一個訴訟外解決損賠事件的機會與空間,因此寄發是實務上經常所見方法。


2.除向義務人寄發存證信函外,倘義務人仍置之不,或彼此對損害賠償之具體內容無法達成合意,權利人可考慮,聲請調解:(1)可向「事件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在地」「權利人住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會』聲請就進行調解。(2)可逕行起訴,並於起訴書中向法院聲請先行調解(請參閱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此為「任意調解」)。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因道路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法院『應』先行,此為民事訴訟法上之「」程序規定。


3.車禍事件損害賠償之請求,不論是任意調解或強制調解,其結果有下列兩種情形:(1),效果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1項、第380條1項),即調解成立之文書,若債務人仍不按調解內容履行者,得以此作為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2)調解不成立,原因無非是「當事人意思不合致」,或「當事人一造未於到場」,程序即依訴訟標的額,轉換為「小額(金額10萬以下)」,或「(金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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