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社會賢達的掛冠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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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蘇友辰律師

素孚社會眾望的王清峰大律師,因不滿行政院舉辦違法,已正式提出辭呈掛冠求去;而資深委員賴浩敏大律師,亦厲聲指責行政院擅自改變中選會公投選舉作業的決定,踐踏該會二十多年的公正形象,也表示將隨時走人。他甚至語重心長提出警告,大選與公投投票作業規劃不當,可能引發暴動云云。這種出自社會公正人士的言宣,不管是不是杞人憂天,或危言聳聽,泛綠陣營如果要擁抱公投,爭取中間選民的認同,絕不能等閒視之!


泛藍陣營反對和平公投已作策略性的調整,並從選務技術層面要求中選會本於公正立場作適當之修正,包括兩階段領票及投票,以避免無效票的爭議,引發不必要的後遺症,筆者認為正當而且必要。如果阿扁總統在各次造勢活動中一再表態說:「你們可以不投陳、呂的票,但絕不能放棄投台灣公投的一票!」是廓然大公、真心誠意的宣示,此項技術面操作程序應該從善如流,欣然接受。因為如此改弦更轍,符合並延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投票權人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之區隔精神,不僅可以免除各界指摘「綁票」之疑慮,而且對於台灣歷史性的第一次公投的順利完成,亦具有正面積極的作用及意義。


當然造成王委員的憤然辭職的主要原因是,她認為和平公投與掛勾同日舉行,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此項程序違法的文理解讀,在法律上容尚有爭議;在未來的十場辯論會中,可以透過正反兩方的論述,讓選民以選票作最後的判斷。不過,筆者在此要指出,依照公投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而所謂公投事項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者均明載之於同條第二、三項,並不及於第十七條防禦性公投。故阿扁所提兩項攸關「國家安全」事項的和平公投議題,雖屬,但既不在該條所列舉四種事項之內(是否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有爭議),自不在審議委員會所得審議認定範圍,該項和平公投是否違法,本無置喙之餘地。


再者,公投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法定公投事項。此與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中央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情形不同;亦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情形有別。再參照公投法相關規定(如第五、十一、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條),中選會僅是協同辦理公投的事務工作,並無如審議委員會具有上開事項「認定」之權限,當然更無公投是否實質與程序違法之審查權。不過本於法律上的認知與良知的堅持,王委員掛冠求去,完全是士大夫「道不同,不相為謀」的風骨表現,值得大家敬重。


防衛性(或和平)公投是台灣民主深化的創舉,難免操作生澀,舉步維艱。但執政團隊如果以輸不起的心態,拒絕接受可以彰顯公正的技術性選務安排,徒然治絲益棼,折損民主價值,導致公投被否決,那是得不償失之愚行。當然,由於立法設計不周,不管是有權機關或學術專業的法律性解讀,不免有政治立場考量及知識偏狹的盲點,而公投法第十七條雖屬總統的「尚方寶劍」,欠缺制衡之機制,但最後終就要歸之於選民裁判與選擇。


既然這次和平公投是台灣的首航初探,有如一對新婚夫妻面對上帝歡歡喜喜而鄭重地宣示說「我願!」,那就在國際矚目見證之下,讓它留下純淨、合諧、公正及漂亮而沒有喧鬧衝突的歷史記錄吧!




作者簡介

蘇友辰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秘書長
中國人權協會常務理事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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