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與設定地上權開發區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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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BOT與設定開發區別看法

(1)BOT是給予利益在虧損企業,沒有法律上或公開合法的政策指令是不可以的,而地上權開發設定是相當租金以及是否補貼的給付,與補助虧損企業原則上禁止是不同的。

(2)BOT開發案的權利金,是不能作出沒資本出資的等同虧損及補貼政策的零權利金的,而地上權招標在是不需要智慧開發方案的與BOT的不同的。

(3)開發案作為上市櫃IPO公司,BOT是資產配置的重大訊息,而地上權設定契約並不是高價值資產增加的配置的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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