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BOT與設定地上權開發區別看法
(1)BOT是給予利益在虧損企業,沒有法律上或公開合法的政策指令是不可以的,而地上權開發設定是相當租金以及是否補貼的給付,與補助虧損企業原則上禁止是不同的。
(2)BOT開發案的權利金契約,是不能作出沒資本出資的等同虧損及補貼政策的零權利金的,而地上權招標在是不需要智慧財產權開發方案的與BOT的不同的。
(3)開發案作為上市櫃IPO公司,BOT是資產配置的重大訊息,而地上權設定契約並不是高價值資產增加的配置的利多。
作者簡介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13072488458&fref=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