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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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被告戴00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4-25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被告戴00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5日上午宣判,爰將判決要旨說明如下:

壹、本院判決結果(僅罪刑、部分):
戴00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即戴00所持有之手機參支)均沒收。

貳、事實概要:
戴00於96年2月9日入伍,嗣轉服志願役士兵,而自96年3月26日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於102年更名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00營第0連服役任職野戰砲兵,於100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嗣於110年4月間赴大陸地區00市工作,於110年5月間,在00省00市結識派駐在大陸00省00市之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組織所派遣而化名為「00」之人。「00」得知戴00具有我國志願役士兵退伍之背景,為達收集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之目的,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戴00加入其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資料之組織而成為「00」之下線成員,戴00並為「00」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其組織運作方式,係由戴00負責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之利誘方式,在臺灣吸收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依「00」指示,交付持有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之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任務,於成功後交由戴00將資料轉交「00」層轉所屬大陸地區之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該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再經由「00」交付報酬與戴00轉交提供該資料之下線現役軍人。戴00乃依指示,接續著手吸收現役軍人楊00、蔡00為其下線成員,但因遭楊00、蔡00拒絕而未能得逞。

參、認定構成犯罪的理由:
被告對於上述犯行供承不諱,並有卷內各該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肆、被告之論罪科刑事由:
一、被告所為,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4項、第1項前段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4項、第3項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收集國家機密未遂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

二、被告所犯上述罪名之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應從一重之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4項、第1項前段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就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4項、第1項之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前段減刑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二)被告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審酌被告自白犯行、刑法第57條所示各項量刑因子及其他一切各情,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伍、本件得上訴。

陸、本院合議庭組織:審判長何秀燕、法官洪榮家、法官鄭彩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77818-d74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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