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核釋「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所定外幣風險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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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金管銀票字第11202407411號

核釋「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所定外幣風險上限係以絕對值計算。

 黃天牧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74/ch04/type2/gov36/num11/Eg.pdf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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