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意代表挪用助理費是否貪污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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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對民意代表挪用助理費是否貪污看法

民意代表辦公室包括助理人事費的補助費,助理提早走人的剩餘人事費,在早期慣例仍然是屬於統籌款的使用方式,並不能花掉剩餘人事費就是貪污的問題。新制編入會計制度則是民意代表不是機關,所有補助預算是依據補助費計畫彈性運作,是否挪用剩餘人事費是屬於會計科目能否轉正問題,並不能單純的就視為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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