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農業部漁業署修正「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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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 令 航港字第1131810470A號
農業部漁業署 令 漁六字第1131563288A號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修正「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局長 葉協隆
署長 張致盛

遊艇泊區整體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交通部航港局111年11月1日航港字第1111811562A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11月1日漁一字第1111316699A號令會銜訂定
交通部航港局112年10月20日航港字第1121811455A號令、農業部漁業署112年10月20日漁六字第1121215547A號令會銜修正
交通部航港局113年4月17日航港字第1131810470A號令、農業部漁業署113年4月17日漁六字第1131563288A號令會銜修正

四、本計畫之補助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二)補助範圍:地方政府管理之漁港、遊艇港及其他水域。
(三)補助項目:
1、整體規劃:由地方政府針對轄管水域,盤點遊艇泊區發展環境條件、區域遊憩觀光發展現況、檢討遊艇泊區需求與供給情形,以規劃遊艇泊區發展優先順序。
2、個別可行性評估:由地方政府依據前述整體規劃評估結果,針對具發展遊艇泊區潛力之個別水域,就環境、法律、技術、財務、營運管理等面向,評估可行性,並提出遊艇泊區建設及後續營運方案。
3、工程建設,如下:
(甲.1)浮動碼頭。
(甲.2)繫泊與防撞設施。
(甲.3)陸域存放設施(如:艇架、艇庫)。
(甲.4)補給設施(如:岸水、岸電)。
(甲.5)上下岸設施(如:曳船道、斜坡道、龍門吊等)。
(甲.6)泊位管理與航行安全設施(如:數位化管理設施、航路標識等)。
(甲.7)其他經輔導小組會議決議通過為完整前述設施服務之工程建設項目。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70/ch06/type2/gov50/num16/Eg.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航港局、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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