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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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台央業字第1130012715號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

總裁 楊金龍

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本行規定之最低標準(以下簡稱最低流動準備比率)。
前項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本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與農業部訂定。

九、金融機構每日流動準備比率未達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者,由本行洽請金管會或農業部通知限期調整。

十、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並控管月底之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對新臺幣資產總額之比率(以下簡稱期距缺口比率)。
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前項期距缺口比率未達本行訂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本行業務局;本行另分洽金管會或農業部。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及說明期距缺口比率資料,並派員檢查。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60/ch04/type2/gov32/num14/Eg.pdf

資料來源: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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