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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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被告沈00等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3-28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被告沈00等人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
1.原判決關於沈00、周00、郭00部分均撤銷。
2.沈00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犯罪事實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二),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4、6至7、12、17所示之物均
3.郭00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柒仟元追徵其價額。
4.周00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扣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柒仟元追徵其價額。
5.陸00部分上訴駁回(僅針對量刑上訴)。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沈00先前涉犯毒品、槍砲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因逃避執行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發布在案(為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仍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而與「小0」聯繫,111年5、6月間某日自00縣某處搭乘不詳船隻出海,至00外海某處改搭乘某不詳大陸地區人士所駕駛「A00000001(0000號)」遊艇(下稱前開遊艇),約2、3日後駛至00島外海。

二、大陸地區人士陸00、郭00、周00於同年5、6月間經綽號「0哥」之人招募,約定以每月薪資人民幣3萬元出海上船工作,並由「0哥」駕船載送至00島外海登上前開遊艇,之後陸00、郭00、周00分別擔任船長、輪機長、廚師等工作(由陸00、郭00輪流開船),沈00則使用網路對外聯繫暨指示航行路線,4人陸續駛往000、0國等地,嗣於同年9月間前開遊艇引擎故障須駛往0國維修,沈00等4人遂以不詳方式偷渡至0國境內短期居留。

三、沈00於居留0國期間,經「小0」通知並應允載貨至00地區可獲得新台幣70萬元報酬,沈00等4人遂於111年11月18日20時許,駕駛前開遊艇至0國灣附近海域自某不詳船舶接運38袋物品(即本案毒品,內有愷他命共754包,合計毛重約842.2公斤,淨重754905公克,純質淨重約638045.7公克),沈00至遲於此時因挖開所載物品而知悉為愷他命,仍與陸00(數日前已接獲「老闆」來電通知將接運毒品)、「小0」及「老闆」等人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輸入禁藥暨私運管制物品之犯意聯絡,自上述接運地點駕駛前開遊艇起運本案毒品而駛往00地區。隨後沈00於啟航後數小時(即同月19日某時)自本案毒品取出部分愷他命施用,郭00、周00經其告知而獲悉係載運毒品愷他命,仍共同參與本件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犯行,直至同月25日17時20分許在00000方00海浬附近遭警查獲。

參、本院論罪理由摘要:
一、被告4人均坦承主要犯罪事實(沈00、郭00、周00僅抗辯知悉所運送物品是毒品愷他命的時間點)。
二、依卷內無從證明被告4人自始為了運送毒品而非法出境或登船,故分別認定如下述「本院撤銷理由要旨」所載。
三、被告等人關於運送本案毒品部分,應成立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輸入禁藥未遂罪及私運管制物品未遂罪(僅依從重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四、被告沈00、郭00因符合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另針對前開遊艇因涉及對第三人沒收,前由本院裁定命船舶登記人L00000000參與沒收程序,但因其設籍海外、非經長久時日難以終結,考量被告陸00、郭00、周00為非法入境00地區且因案,宜儘速審結以免影響其,因此就被告等人所涉犯行先予審理,有關前開遊艇應否沒收部分另行審結。

肆、本院撤銷改判理由摘要(略,詳「附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61694-4f7f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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