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修正「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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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科秘字第11305001301號

修正「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含附表)。
附修正「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含附表)

館長 劉火欽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
二、資料複印費。

第三條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51/ch05/type1/gov40/num7/images/Eg01.pdf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51/ch05/type1/gov40/num7/images/AA.pdf

資料來源: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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