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3040145.aspx
壹、院長質詢答復「反KO」,委員提案修法補漏洞?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159;本文刊於2021年10月23日)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713347&h=AT0yzr5bedvmzfMt2tKFUAIGeVnG1ktYkr9L26JzfdlqbNWarQ8Y-9tZatwmDacP6KlRP_jS7fB4wnEyO-SbaM4iD8fBXJzTAFWFKlDW-9ZunKhOcBxLGlFTHPEA6TnwvageRkT4MzPZNeInGQPU
按目前現行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固規定「(第一項)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第二項)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第三項)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惟反質詢或答非所問或實問虛答,是否為前揭第1項「超過質詢範圍以外」?誠有疑慮,且明確性不足,容易生爭議(其實不論何黨執政均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情事發生),爰有必要,基於實際需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以下規定修正之。
爰江啟臣指出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713347&h=AT0yzr5bedvmzfMt2tKFUAIGeVnG1ktYkr9L26JzfdlqbNWarQ8Y-9tZatwmDacP6KlRP_jS7fB4wnEyO-SbaM4iD8fBXJzTAFWFKlDW-9ZunKhOcBxLGlFTHPEA6TnwvageRkT4MzPZNeInGQPU,憲法明定立法委員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受邀備詢官員也有誠實說明的義務,但近來屢有官員在國會備詢時,除了避重就輕、實問虛答規避監督,甚至反質詢等惡行,更發生以言辭辱罵立法委員之情事,嚴重藐視國會,羞辱代表全國民意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並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對於質詢之答復若有超過質詢範圍、反質詢或實問虛答者,主席應即主動制止並要求據實答復,以保障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維護國會尊嚴,落實立法監督行政之憲法原則。
本文予以贊同。但仍提醒大家的是,此次如經立法院修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實施後,不論是那一黨執政?何人擔任前揭要職?基於憲法第7條所明之平等原則,均須同等受其拘束。
貳、國民黨團提國會改革草案,藐視國會最重關3年
根據2024年3月4日之報載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3040145.aspx,國民黨團今天提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對於藐視國會的罰則,國民黨團提案指出,被質詢人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也不得作虛偽不實的陳述,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院會決議送司法機關,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上午召開黨團大會,討論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在會後受訪表示,多數民眾殷切期望國會改革,包括聽證、調查等相關的職權,讓國會能承載民意,做好相關監督的工作,今天經過黨團會議討論,會正式提出版本。
根據國民黨團的國會改革法案,內容分別為立法院正副院長記名投票、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暨記名投票、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及藐視國會罪、偽證罪等。
針對藐視國會的罰則,國民黨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民黨團提案指出,被質詢人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除對國安有立即明顯的危害,或依法應祕密的事項,不得拒絕答復、提供資料、作虛偽不實陳述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國民黨團提案指出,違反規定者,由主席或質詢立委提議,出席委員1/5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可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送司法機關,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國民黨團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國民黨團提案指出,立委在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可以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接受即時詢答,相關發文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如果立委提出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
另外,在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暨記名投票的部分,國民黨團提案,立法院依規定進行人事同意權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聽證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在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藐視國會罰則」部分,對照前揭文(本文壹部分)之建議與意見可知,本文原則上是贊同「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之規定,使其明確性,並課予應受質詢者一定程度之義務」。
但「為收其效,應對於應質詢者違反此一定程度義務之行為,施予相對應之處罰」,雖尚係必要;惟「此種違反義務之情形」,其性質及情節輕重,究係「僅違反行政上之義務,而處以罰鍰」即足?抑或「將其視同做偽證一般,以偽證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68 相當之刑責論處」或其他(即介於兩者之間)?值得思考(從本新聞報導內,國民黨團所提修正草案觀之,係依違反該義務之情節輕重,經院會決議,先處以罰鍰,於情節重大時,始送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期或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以下罰金;初看,似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但僅明定「情節重大」文字,是否有違明確性,使人民難以預測?則須注意)。
[註解]
註一:類似案件,請參閱「詐騙」與「自導自演製造謠言致妨礙社會安寧」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wSiLjbqDSd8ocDiu/?mibextid=oFDknk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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