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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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農防字第1131867278號

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附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代理部長 陳駿季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37/ch07/type1/gov88/num30/images/Eg01.pdf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37/ch07/type1/gov88/num30/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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