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交通運輸部《加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和使用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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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

交辦公路函〔2024〕100號

2024-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部管理系統)已上線運行。為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進一步提升信用資訊質量,提高行業監管水平,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推進行業高品質發展,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就信用資訊管理和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存量信用資訊核查

(一)核查範圍。
部管理系統中已錄入並經稽核發佈的各資質等級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資訊。

(二)核查內容。
主要對部管理系統中企業的基本資訊、資質資訊、人員資訊、業績資訊等四項內容進行核查。其中,個人業績資訊和企業業績資訊為核查重點。

(三)核查步驟。
1.企業自查自糾(2024年1月~6月)。
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從業企業對照核查範圍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對資訊填報不完整、更新不及時的,指導從業企業及時補充更新;對資訊填報不精準、虛假的,督促從業企業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和承諾書,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稽核同意後,及時修改、刪除有關資訊。在自查自糾期間整改到位的,可視情不予處理。情況說明和承諾書等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留存備查。

2.主管部門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部管理系統中發佈的涉本行政區域從業企業相關資訊進行核查,並對核查工作負總責。其中,個人業績資訊和企業業績資訊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其他資訊由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核查。核查發現從業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納入年度信用評價;核查發現從業企業已註銷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後報部註銷系統帳戶。核查情況請於2025年1月10日前書面報部公路局。
2025年1月1日後,根據投訴舉報等線索發現已核查內容仍然存在虛假資訊的,將嚴肅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組織存量業績資訊補錄
申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各等級企業資質所用企業業績和人員業績等資訊尚未錄入部管理系統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從業企業,按照現行模式,最遲於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業績資訊補錄工作,之後部將關閉系統補錄功能。對從業企業提交的存量業績補錄資訊,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應及時、認真稽核。

三、實施增量業績登記管理
參照當前公路工程監理業績管理模式,對2025年1月1日(含)後新開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設計、施工業績登記管理。
對新開工項目,督促建設單位在設計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將項目基礎資訊、設計和施工合同段資訊、分包資訊錄入部管理系統;督促設計和施工企業在建設單位錄入項目基礎資訊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將項目設計負責人和分項負責人、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主要從業人員錄入部管理系統,並依次提交建設單位、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稽核。對在建項目,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上述錄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資訊錄入工作。
已錄入部管理系統的項目基礎資訊、從業人員資訊等發生變更的,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和施工企業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資訊變更申請,按原錄入程序報相應稽核單位稽核。
稽核單位應分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訊錄入或資訊變更等稽核工作。

四、深入推進業績資訊使用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資質審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各等級企業資質所用企業業績和人員業績等均以部管理系統中發佈資訊為準。存量業績資訊補錄期內,對申請公路工程設計、施工企業資質所用業績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資訊核查、業績補錄和登記管理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人員保障,指定專人負責,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高品質完成各項工作。

(二)加強廉政風險防控。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人員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嚴肅工作紀律,確保依法行政、廉潔用權,嚴格防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問題發生。

(三)加強資料共享。
部正在研究制定公路建設市場監管資訊技術標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積極完善省級系統功能,強化部省資料共享,大力推進動態監管體系建設。

(四)加強宣傳引導。
組織開展資訊核查、業績補錄和登記管理等工作,是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提升服務質量的有力舉措,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從業企業自覺做好自查自糾、業績登記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1月15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6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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