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民政部《民政信訪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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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關於印發《民政信訪工作辦法》的通知

民發〔20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中國老齡協會,各直屬單位: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已經2024年第2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民政部

2024年1月20日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民政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絡,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民政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政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工作理念,服務民政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民政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民政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民政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範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並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暢通訊訪管道,做好民政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制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應當成立民政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建構黨組(委)統一領導、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協調、信訪工作機構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民政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民政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落實本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佈置的各項任務,承辦日常信訪工作。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及上級民政部門指導下開展信訪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落實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送落實情況;及時將民政領域疑難和敏感信訪問題提請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研究。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信訪矛盾排查化解、信訪督辦等工作機制,提升民政信訪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保持與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聯合處理民政領域信訪問題的管道暢通,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民政信訪事項;
(二)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有關信訪事項的諮詢服務;
(三)協決重要民政信訪問題以及本單位出現的信訪突發事件;
(四)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五)分析研判民政信訪形勢,徵集人民建議,提出工作建議;
(六)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指導下級民政部門的信訪工作;
(七)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以及本級黨組(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機建構設,選優配強信訪工作幹部,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引入社會工作師、律師、心理諮詢師等專業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加強信訪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幹部隊伍;建立健全年輕幹部和新錄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鍊,以及信訪幹部輪崗交流制度,進一步增強信訪幹部隊伍活力。加強信訪接待場所建設,並設定,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進行信訪活動。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從事民政信訪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信訪崗位津貼。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條
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資訊網路、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民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民政部門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網路信訪管道、通訊地址、諮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佈與民政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民政部門領導幹部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民政領域突出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民政部門應當在全國民政信訪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信訪資訊系統)中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民政部門的上級民政部門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民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民政部門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資訊化、智能化建設,加強信訪資訊系統應用,及時將收到的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錄入信訪資訊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於本級民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
(二)對屬於下級民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下級民政部門,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三)對不屬於本級民政部門或者民政系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要求相關民政部門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民政部門能夠當場告知的,應噹噹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民政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不屬於本級民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核實同意後退回,並交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十七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民政部門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民政部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民政部門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民政部門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民政部門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訊訪體制中分離出來,並引導信訪人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各級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採納或者部分採納,並予以回覆。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各級民政部門紀檢監察機構或者有權處理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依紀依規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二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民政部門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匯入相應程序處理。
(二)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覆審等解決的,匯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屬於申請查處、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四)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二十三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定的,予以支援;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援。
有權處理的民政部門作出支援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內設機構、單位執行;不予支援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疏導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對於疑難複雜信訪事項在作出處理意見前,應當報上級民政部門稽核同意後送達信訪人。

第二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民政部門負責同志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民政部門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對民政部門作出的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民政部門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覆核。收到覆核請求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覆核民政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覆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民政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二十八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強化對信訪工作的考核,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本級民政部門內設機構、單位,下級民政部門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民政部門黨組(委)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本級民政部門內設機構、單位,下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民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反饋採納情況。

第三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民政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民政部門作出的支援信訪請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民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民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援;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上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關民政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覆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有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在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歸入本單位文書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content.jsp?id=166200499997999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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