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修正「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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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通傳基礎字第11265020560號
    數位發展部 令 數位資源字第11200203540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修正「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陳耀祥
部  長 唐 鳳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
電臺使用頻率應依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第九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受理電臺設置案件時,審查基準如下:
一、專供飛航通信使用。
二、使用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12/ch06/type1/gov53/num19/images/AA.pdf(第13頁~第14頁)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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