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藥試技字第1122630089號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名稱並修正
為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
所長 徐慈鴻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11/ch07/type1/gov88/num19/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