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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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藥試技字第1122630089號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名稱並修正
為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附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

所長 徐慈鴻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11/ch07/type1/gov88/num19/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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