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經能字第11258024520號
修正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名稱並修正
為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附修正「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
部長 王美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如下:
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之一,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二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08/ch04/type1/gov31/num6/images/AA.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