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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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農水管字第1126044902號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
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長 蔡昇甫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推廣及補助管路灌溉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四、申請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管路灌溉設施如下:
(一)田間管路灌溉系統,包含穿孔管系統、噴頭系統、微噴系統及滴灌系統。
(二)灌溉調控設施,包含:
1、動力設備,指馬達含抽水機、汽(柴)油引擎或抽取地面灌溉水源或加壓輸水所需之柱塞式泵。
2、調蓄設施,指蓄水槽,其材料以鋁合金、不銹鋼、塑膠為限。
3、調節控制設施,指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設施。
前項管路灌溉設施之施設,應由本署公告於網站之教育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者,或有水電、電機、管路灌溉相關技術士丙級證照之專業人員辦理,並事先擬具規劃書。
申請人得洽請受理單位協助,委託具有前項資格之專業人員擬具規劃書。

五、每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金額,每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前項補助之基準如附件。

七、受理單位收到前點第一項申請案件後,應審查有無第八點所定情形;其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完全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不受理。
前項申請之審查方式,以書面為之。但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申請二種以上設施,或其他經受理單位認有必要之情形,受理單位得視情形辦理現地勘查或系統功能測試。
受理單位依前項審查時,得洽請申請人配合辦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一、對於同筆土地辦理管路灌溉設施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但配合實際施作需要,得分年申請。已辦理完成首次申請之土地部分,受理單位則依實際經費使用情形,受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再次申請補助:
(一)田間管路灌溉系統或調節控制設施使用超過十年以上,不堪繼續使用,需更新改善。
(二)前款管路灌溉系統屬穿孔管或滴灌系統,且使用超過三年以上。
(三)曾接受補助調蓄設施,且使用超過十五年以上。
(四)動力設備使用超過十五年以上,不堪繼續使用,需更新改善。
同一土地曾依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作業要點接受補助者,視為曾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並適用前項規定。

十三、報經行政院或農業部核定之專案計畫及離島地區補助計畫,依其規定及基準辦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10/ch07/type2/gov88/num26/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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