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國家鐵路局、工業與資訊化部等《消費性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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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
工業與資訊化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關於消費性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鐵運輸監〔2023〕26號

2023-10-11

國家鐵路局
工業及資訊化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關於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及資訊化主管部門,各鐵路局集團公司,中鐵貨櫃公司,中鐵特貨公司,中鐵快遞公司: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滿足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需求,保障鐵路運輸安全,依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等規章標準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深化鐵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高品質、多樣化的鐵路產品及服務供給,以規範鐵路運輸條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強化鐵路運輸服務保障、統籌推進政策落實為抓手,指導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工作,滿足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性、時效性、便利化需求,促進消費型鋰電池物流運輸降本增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更好服務建構新發展格局。

二、明確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規定

(一)消費型鋰電池貨物範圍。
消費型鋰電池貨物是指主要用於手機、隨身電腦、數位相機、電動玩具、行動電源等消費性電子產品的鋰金屬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貨物,屬於第九類危險貨物,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的鐵危編號為91042、91043、91045、91046。

(二)鐵路運輸規定。
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與標準,對於鋰含量不大於1g(2g)的鋰金屬電池(組)、能量額定值不大於20Wh(100Wh)鋰離子電池(組)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別規定78、79的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透過鐵路運輸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鐵路運輸時,可由承托雙方依本指引意見及鐵路貨物運輸相關規定辦理;透過中歐班列等國際鐵路聯運時,亦應符合國際聯運有關規定。
屬於《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別規定72所列範圍的消費型鋰電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現破損、回收或處理的鋰電池等),不應透過鐵路運輸。

(三)鋰電池生產企業規範。
消費性鋰離子電池的生產企業宜符合工業和資訊化部《鋰離子電池產業規範條件》和《鋰離子電池產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規範鐵路運輸條件

(四)加強產品安全性測試及鐵路運輸條件鑑定。
托運消費型鋰電池,應進行產品安全性測試及鐵路運輸條件鑑定。
產品安全性測試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依據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8.3 節的要求(以下簡稱UN38.3 測試)進行,測試報告結論應當明確所檢測的消費型鋰電池是否符合UN38.3測試。
鐵路運輸條件鑑定由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格(CMA)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鑑定機構依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進行,的結論應當明確:所鑑定的鋰電池的鐵危險編號,是否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別規定78、79,是否可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是否符合《鋰離子電池產業規範條件》要求。

(五)加強貨物包裝檢測。
消費型鋰電池的鐵路運輸包裝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TB/T 2687-2020)規定,滿足基本技術要求和性能試驗要求,能夠通過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鐵路運輸包裝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六)加強托運管理。
托運人提報運輸需求時,應如實申報貨物品名,符合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條件的,應當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品名(鐵危編號)符合特殊規定78、79,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托運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鐵危編號91045)時,托運人應電池的荷電狀態(SOC)不超過電池額定容量的30%。
在托運前,托運人應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產品安全性測試報告、鐵路運輸條件鑑定報告、鐵路運輸包裝檢驗報告、安全承諾和緊急處置措施,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鋰電池貨物安全性負責。

四、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

(七)加強承運把關。
鐵路運輸企業承運消費型鋰電池時,應加強運輸相關從業人員培訓,依規定查驗托運人身分及托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依規定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承運未依規定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八)加強運輸組織。
裝運消費型鋰電池應選用技術狀態良好的車輛及貨櫃,貨物裝載符合《鐵路貨物裝載加固技術要求》(TB/T 30004-2021)相關規定,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移動、擠壓、傾覆、倒塌或墜落等問題,確保貨物運輸安全。裝卸消費性鋰電池應符合鐵路貨物裝卸安全技術相關規定。裝載消費性鋰電池的鐵路車輛禁止溜放。

(九)加強緊急管理。
消費型鋰電池鐵路裝卸儲存場所應配備與貨物性質相符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護用品。發生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業者應當會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及時採取妥善的緊急處置措施,並依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

(十)加強安全監理。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本轄區實際,加強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安全監管,及時掌握鐵路運輸情況,強化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加大匿報、謊報品名等違規運輸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各地工業和資訊化主管機關要加強對本地區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的規範管理,引導企業對照《鋰離子電池產業規範條件》政策要求進行生產經營。

五、強化鐵路運輸服務保障

(十一)加強政策宣貫。
鐵路運輸企業要透過多種方式加強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政策及相關規章標準宣貫,做好熱門議題答問、揭露揭掛宣傳、業務辦理諮詢等工作,幫助貨主及社會大眾及時且準確掌握消費性鋰電池鐵路運輸的具體條件和安全要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

(十二)優化運輸服務。
鐵路運輸企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運力保障,優化運輸組織,豐富貨運產品,創新服務模式,提高貨物送達速度,完善貨物在途信息查詢服務,不斷提升運輸服務品質和效率,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和人民生產生活。

六、統籌推動政策落實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業及資訊化主管機關及鐵路運輸業者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發揮各方專業優勢,動態掌握消費型鋰電池生產企業及鐵路運輸需求情況,及時協決鐵路運輸方面存在的問題。

(十四)加強日常監督指導。
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單位統籌做好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工作,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及督促落實。鐵路運輸業者要加強對鐵路貨運辦理站業務指導,細化完善業務辦理流程、作業標準及管理制度,推動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政策落實。

附錄:
《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特別規定78、79、72

國家鐵路局工業及資訊化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附錄:
《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特殊規定78、79、72

78.應滿足以下全部要求:
a)經驗證,每個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均符合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與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各項試驗要求。
b)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其設計本身可防止爆裂。
c)每個電瓶和電瓶組都裝有有效的防外部短路裝置。
d)每個由多個電池或電池系列並聯而成的電池組應採用有效的方法進行組裝(例如:二極體、保險絲等),以在必要時防止危險的逆向電流。
e)同時含有鋰金屬電池和可充電鋰離子電池的鋰電池組,在設計上不能進行外部充電,這類電池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僅可從鋰金屬電池為可充電的鋰離子電池充電;
2)從設計上排除了可充電鋰離子電池過度充電;
3)電池組按不可充電電池組進行過試驗;
4)電池組中的每個電池的類型均應符合各自類型相應的《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與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各項試驗要求。
f)除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外,2003年6月30日以後製造的電池或電池組,其製造商和出廠後的銷售商應提供《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與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第38.3.5段規定的試驗簡介。

79.在滿足特殊規定78的要求情況下,電池或電池組如滿足下列要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a)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小於或等於1g。對於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小於或等於20Wh。
b)對於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小於或等於2g。對於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小於或等於100Wh。鋰離子電池組應在外殼上標明瓦特-小時的額定值。
c)電池和電池組,除安裝在設備上之外,應使用內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應保護電池和電池組防止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短路。內包裝應放置在堅固的外包裝內。
d)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害和發生短路,設備應配備防止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本項要求不適用於在運輸過程中處於工作狀態的裝置,且不會造成有危險的熱生成。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時,設備應使用堅固的外包裝,包裝的製造應採用足夠強度的適當材料,設計也與包裝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裝電池組的設備對之已有相當的保護。
e)每個包裝件都應貼上符合《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範本》(第22修訂版)第5.2.1.9節規定的鋰電池標記。
以下情況除外:
1)包裝件只有安裝在設備上(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
2)包裝件內只有小於或等於4個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2個電池組,每批貨物的包裝件小於或等於2個。
f)除安裝在裝置上的電池組外,每個包裝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m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中所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或電池與電池)互相接觸,且沒有內裝物釋放。
g)每個包裝件總重不應超過30kg,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情況除外。
h)在貨運單據上註明「品名(鐵危編號),符合特殊規定79,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符合本條特殊規定時不需再符合特殊規定1。

72.不應運送下列鋰電池:
安全性有缺陷的鋰電池;破損、會造成潛在受熱、火災或短路的鋰電池(如,因安全原因而被製造商召回的鋰電池);廢鋰電池和為回收或處理目的而運輸的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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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ra.gov.cn/xxgk/gkml/ztjg/gfzd/gfxw/zuti/jgzf/202311/t20231102_3435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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