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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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教技(四)字第1122302621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部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投入職場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引進企業資源,提供受補助學生在校就學期間每月至少新臺幣六仟元之生活獎學金與畢業後正式職缺,並由本部補助就業獎學金;就業獎學金之金額同受補助學生當學期之學雜費金額,並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扣繳學雜費。已申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者或領有產學攜手專班計畫補助之學生,得就扣除學雜費減免或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二)學校應訂定甄選受補助學生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對象、申請方式、審核基準、程序、時間、親師宣導、就業輔導、就業媒合及就業追蹤等機制),上網公告,並積極向企業爭取,協助受補助學生獲得適當之就業待遇及福利。學校甄選受補助學生應以弱勢學生與成績優異者為優先考量。
(三)受補助學生應依學校時程提出申請、配合就業輔導措施,並與學校簽署就業意願書。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二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二年;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一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一年。具有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
(四)就業意願書應記載受補助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科別、受領補助款起迄時間、就業年限、違反約定喪失受領補助款之權利、償還補助款之條件與核計基準、就業期限、人負連帶責任及簽約日期等相關事項。
(五)學校應妥善保存受補助學生名冊、就業意願書及相關文件,並負責追繳學生償還之補助款。

六、受補助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受領就業獎學金,並償還已受領之就業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學校實訪查證,由學校報本部核定者,得免償還已受領之補助款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一)因轉學、轉科且經學校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計畫或放棄、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二)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致喪失參與計畫之資格。
(三)畢業後一年內未就業。
(四)一百十三學年度起受補助學生,延長修業超過一年仍未畢業。
受補助學生畢業後連續就業未滿受補助年限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償還補助款;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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