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機構;上開各款所定政府委託代辦之勞(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二、廢止本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
部長 莊翠雲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07/ch04/type2/gov30/num8/Eg.pdf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