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財政部《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固定資產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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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的通知財會

〔2023〕18號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改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回饋我部。

財政部

2023年10月20日

一、關於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
根據《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22),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在《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及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下依固定資產類別設定「房屋及構築物」、「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與檔案」、「家具及用具」、「特種動植物」明細科目。

同時,單位應將「固定資產」科目及對應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原相關明細科目餘額(如有)依下列規定轉入新的明細科目:
1.原「房屋及構築物」明細科目的餘額,依所屬資產類別分別轉入「房屋及構築物」、「設備」、「家具及用具」明細科目;
2.原「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設備」明細科目;
3.原「圖書、檔案」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圖書及檔案」明細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明細科目中屬於家具、用具、裝具的資產餘額轉入「家具及用具」明細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明細科目中屬於動植物的資產餘額轉入「特種動植物」明細科目。

二、關於工程項目專門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
單位為購建固定資產等工程項目借入專門借款的,屬於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應計入工程成本,在財務會計借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屬於工程項目建置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於單位的利息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

專門借款不屬於工程項目建造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應計入當期費用,在財務會計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不屬於工程項目建置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所產生的歸屬於單位的利息收入,應計入當期收入,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單位應在實際支付專門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所產生的歸屬於單位的利息收入時,依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建置期間的確定,應遵循《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財會〔2018〕31號)的規定。

三、關於以前年度費結算的會計處理
單位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準備期清算、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等原因導致調整以前年度應繳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等)的,對屬於單位繳費的部分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軋差退回以前年度繳費的情況。
單位應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等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餘調整」等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結轉結餘科目下的「年初餘額調整」明細科目。
有關經費需繳回財政或註銷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額度的,應依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軋差補收以前年度繳費的情形。
在決定補繳金額時,單位應在財務會計借記「以前年度盈餘調整」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在實際補繳時,單位應在財務會計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經費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退回以前年度繳費,再依調整後的結算金額收繳的情況。
單位在收到全額退費時,應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項」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

單位依調整後的結算金額繳費時,應區分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結算繳費金額小於退費金額的。
單位應在財務會計依退費金額扣款「其他應付款項」科目,依結算繳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依其差額貸記「前年度盈餘調整」等科目;預算會計依差額借記「經費結存」科目,貸記有關結轉結餘科目下的「年初餘額調整」明細科目。
有關經費需繳回財政或註銷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額度的,應依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結算繳費金額大於退費金額的。
在決定繳交金額時,單位應在財務會計依結算繳費金額大於退費金額的差額借記「以前年度盈餘調整」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實際繳納時,單位應在財務會計依退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項」科目,依照差額借記「應付職工薪資-社會保險費」科目,依結算繳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在預算會計依差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等科目。
此外,單位對屬於個人繳費的部分,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繳費時,應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項」科目;確定應補繳以前年度繳費金額時,應在財務會計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應付職工薪酬代扣應補繳的社會保險費時,應在財務會計借記「應付職工薪資-基本薪資」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四、關於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在初始設立並取得開辦資金對應的各類資產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依照取得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本解釋所稱初始設立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併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29號)中合併、分立情形下新組建單位,以及本解釋「關於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新舊銜接處理」中單位性質轉為事業單位的情形。
事業單位在持續運作期間,接受舉辦單位無償投入資產的,應當依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取得上級補助收入、無償調入非現金資產等業務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辦理開設經費,無須進行會計處理。

五、關於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新舊銜接處理
因單位性質或執行的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新舊銜接處理。
在首次執行日,單位應依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設立新賬,對所有資產、負債、淨資產、預算結餘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一般流程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依原帳科目餘額登記新帳預算結餘科目,將未入帳事項登記新帳科目,並對相關新帳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單位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認原未入帳資產、負債,以及調整資產、負債餘額的,應相應調整累計盈餘。單位應依照登記及調整後新帳的各會計科目餘額,編製首次執行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帳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首次執行日,單位應依新帳會計科目期初餘額,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編製期初資產負債表,並在附註揭露新舊銜接對報表項目金額的影響。
單位在首次執行日後編製財務報表及預算會計報表應遵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首份年度財務報表及預算會計報表無須填寫上年度比較數。

六、關於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規定首次施行時均採用未來適用法。

附件: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10/t20231030_39136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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