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試驗所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農水試海字第1122356631號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
為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附修正「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所長 張錦宜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區域,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第四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98/ch07/type1/gov88/num27/images/Eg01.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98/ch07/type1/gov88/num27/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水產試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