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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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經產字第11251037580號

修正「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二條

部長 王美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執行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04/ch04/type1/gov31/num11/images/AA.pdf(第38頁~第39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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