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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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最高人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

2023年10月21日

法釋〔2023〕10號

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行政上訴案件;
(二)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屬、侵權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
(三)重大、複雜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機密、電腦軟體權屬、侵權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
(四)壟斷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下列
其他案件:
(一)前款規定類型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依法申請、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及行政案件管轄權爭議,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複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四)最高法院認為應由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審理本規定第二條所稱案件的下級人民法院應依照規定及時向知識產權法庭移送紙本、電子卷宗。」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智慧財產權法庭可要求當事人揭露涉案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屬、侵權、授權確權等相關案件情形。當事人拒不如實披露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構成濫用權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立案資訊、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依法公開。」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改為「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類型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刪除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七、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最高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統一智慧財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速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策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法律規定,審判工作實際,就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最高法院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
智慧財產權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設在北京市。
知識產權法庭所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行政上訴案件;
(二)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屬、侵權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
(三)重大、複雜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機密、電腦軟體權屬、侵權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
(四)壟斷民事及行政上訴案件。
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規定類型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轄權爭議,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複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四)最高法院認為應由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條
審理本規定第二條所稱案件的下級人民法院應依規定及時向智慧財產權法庭移送紙本、電子卷宗。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可要求當事人揭露涉案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屬、侵權、授權確權等關聯案件情況。當事人拒不如實披露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構成濫用權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到實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巡迴審理案件。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採取保全等措施,依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立案資訊、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依法公開。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會議由庭長、副庭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討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等。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法庭應加強有關案件審判工作的調查,及時總結裁判標準及審理規則,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第十條
對智慧財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類型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省級人民檢察院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高等法院應告知其由最高法院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並由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院先前發布的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0/id/7599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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