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860A號
修正「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補助要點」第二點
部長 潘文忠
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補助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公私立大專校院。但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二)執行單位得為院、系、科或校內之常設單位,且計畫執行單位於獲補助期間不得停招。但經本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