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營業稅法」第11條有關資產管理公司就不良債權參與分配或聲明承受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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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4571850號

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或聲明參與分配者,應於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歷次執行製作所載該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累計數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時,以其差額為銷售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嗣該不良債權再獲清償時,應就該獲償金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上開不良債權有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該不良債權抵繳拍定(承受)價金者,其銷售額之計算亦同。

二、資產管理公司銷售前點後段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

三、本部103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304555040號令修正為「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因拍賣之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製作分配表所載該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為限: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三、不估價師之估價資料。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五、大型仲介公司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六、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四、廢止本部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及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504681050號令有關本部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部分。

部長 莊翠雲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94/ch04/type2/gov30/num4/Eg.pdf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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