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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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農授漁字第1121348165號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養殖漁業經營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
為  「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

代理部長 陳駿季

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養殖漁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召開會議評估可推動者,應檢附評估表(附件一)及專案計畫,函送本部審查,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86/ch07/type2/gov88/num18/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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