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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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通傳基礎字第11265022220號

訂定「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

 陳耀祥

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推動,補助電信事業建置攔阻或警示國際電話詐騙之軟硬體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案,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且提供之服務內容包括固定語音通信服務或行動語音通信服務。

四、補助條件: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電信事業為建置攔阻或警示國際電話詐騙之軟硬體設備,得申請補助。

五、補助項目:
(一)建置固定通信網路來電號碼比對攔阻名單軟硬體設備。
(二)建置固定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三)建置行動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六、補助金額: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二)申請前點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三)同時申請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七、補助範圍:建置計畫執行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建置費用,其建置日期得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

八、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應備文件以郵遞送達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現況概述、計畫目標、整體系統架構與運作方式說明、辦理方式、計畫期程、預期效益、工作績效指標、設備規格與成本估價分析表、總建置費用與預算表等項。工作績效指標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質化、量化指標,以利執行成果查核。
3、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前款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補助申請核准與否,均不予退件。
(五)計畫期程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六)相同或類似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不予受理。

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形式審查:本會應先就申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形式審查,未符申請資格者,不予受理。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專業審查:由本會指派人員及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通過前款形式審查之申請案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提出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建議,由本會核定之。
(三)前款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目評分,並以得分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1、計畫完整性(百分之十五)。
2、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3、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五)。
5、其他(百分之五)。

十、完工查核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期程內完成核定計畫後,應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向本會申請完工查核。
(二)完工報告內容應包含:
1、建置成果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效益、執行成果說明、建置完成之系統架構及軟硬體設備清單、工作績效指標達成度等項目。
2、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含完工收支明細表、支用單據彙總表。
3、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本會辦理完工查核,應就前款提出之單據文件是否與單據原件完整相符、建置之軟硬體設備型號、數量及功能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等進行檢核。

十一、經費撥付、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低於核定補助計畫總經費時,補助金額依本會核定補助比例計算。
(二)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本會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扣款。
(三)受補助者經本會通知完工查核合格及實際補助金額後,應檢具領據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者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六)受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對所提出核銷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者應妥善保存執行補助計畫取得之支用單據。

十二、補助計畫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及本會意見確實執行。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實地查核,或請受補助者提供進度報告。
(二)受補助者如有變更計畫書之需要,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計畫書之變更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1、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2、未依建置計畫或未於計畫期程內完成建置。
3、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4、檢具之完工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5、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6、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具體情事。
7、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受補助者應妥適維護獲補助設備之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致該設備未正常運作者,經本會通知後,應繳回該設備之補助金額。

十三、補助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依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須履行事前揭露身分關係義務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檢附資料(格式如附件二),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本會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其身分關係資訊於本會網站供公眾查詢。
(二)受補助者申請計畫期程展延,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受補助者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預算核定結果而定。如補助金額不足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
(四)已建置第五點所定之軟硬體設備者,如有合併之情形,消滅公司申請及受補助之權利得由存續公司承受之。
(五)前款情形,消滅公司已提出補助計畫申請者,其依本要點所為之補助作業程序由存續公司續行辦理;未提出補助申請者,存續公司得就消滅公司已建置第五點所定之軟硬體設備部分,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上限與存續公司補助案件個別計算,補助金額分別核定之。

十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84/ch06/type2/gov53/num16/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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