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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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路運計字第1120114439號

修正 「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名稱並修正
為  「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規定

局長 陳文瑞

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及環境部共同執行;其補助之受理期程由本局公告之,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六、本局補助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之標準,甲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七十萬元為上限;乙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底前申請購置乙類低地板大客車者,每輛得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如可提出相關單據者,得納入補助範圍;電動大客車車輛配備具自駕等級第三級以上者,每輛得再增加補助,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客運業者使用未曾參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車輛,每輛得再增加補助,同一車輛業者增加補助輛數以合計一百輛為限。各年度申請並獲核定者,增加補助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每輛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每輛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二項受補助車輛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並得逐年滾動檢討相關補助標準;另如配合其他政策需要,本局得酌予增加電動大客車補助,補助標準另行公告。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其補助標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等依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營運作業規定辦理。

六之一、客運業者申請之車輛車型,如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
(一)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者,甲類每輛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乙類每輛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至三目規定者,甲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提前完成各年度應予國產化項目之車型車輛及投資計畫查核點者,客運業者購置該車輛業者之車型車輛,得申請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補助。
客運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期間,不得再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但第一項之電動大客車車輛配備具自駕等級第三級以上者,得依前點第一項後段規定,申請再增加補助。
受補助車輛如有「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情事,由本局撤銷受補助資格,並收回全部已撥款項。但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於一百十四年前追補完成各年度應達成之國產化項目及查核點者,客運業者得向本局申請發還已追回款項。
客運業者依本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其補助標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等依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營運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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