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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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觀國字第1121006131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團體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代理局長 周廷彰

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其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者,得申請本要點獎助,每團於旅遊團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局指定系統申請。但本局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獎助申請。

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局其他獎(補)助方案重複申請。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四百五十團為限。獎助金額,依下列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人至十四人:新臺幣一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
(三)十五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四)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

五、申請獎助經本局審核同意者,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局指定系統申請撥款:
(一)符合第二點與第四點規定行程證明,與依各旅遊團原提人數之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及住宿合法旅宿證明。
(二)外籍旅客名單:須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
(三)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詳附件一)。
(四)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詳附件二)。

六、申請撥款經本局審核同意者,獎助金額由本局以新臺幣撥付全額至申請單位提供之帳戶,並由申請單位撥付全額之百分之六十至境外組團旅行社。

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附件: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70/ch06/type2/gov50/num11/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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