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部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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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中小企業處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中企財字第11209010850號

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處 長 何晉滄 公出
副處長 陳秘順 代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第二期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六、參與評選之搭配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評選作業:
(一)投資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投資機構營運基本資訊,包含組織結構、董監事成員、基金來源、投資團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從事投資工作經驗名單等。
2、投資策略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包含投資原則、投資地區、投資產業、投資階段別等原則及投資目標。
3、投資程序與審議,包含投資個案來源、投資評估原則、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方法相關審議機制說明。
4、投資後管理作為,包含投後管理作為與輔導機制、個案出場策略及預期績效。
5、投後管理報酬規劃。
6、投資機構、投資團隊或投後管理合作夥伴及近五年訴訟、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紀錄揭露,或有任何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之情事者。
7、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8、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
(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作為投資管理合約附件:
1、搭配投資人應揭露與被投資事業及其原股東或員工有與其他法律關係,並應於搭配投資前敘明投資資金來源。
2、遵循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並遵守中華民國法律、相關投資法令及國家發展基金相關作業規範。
3、應使用本處指定之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按以下規定於前開系統更新登錄,並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1)按季提供專案辦公室各被投資事業最新營運、財務情形。
(2)每半年提供被投資事業處分進度說明。
(3)每年提供被投資事業投資分析說明。
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至少於處分前一個月,具體敘明被投資事業之現況與前景、規劃處分方式及對象、建議處分價格之合理性分析等,以書面通知本處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將處分情形於季報中揭露。
5、配合國家發展基金、本處及專案辦公室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文件。
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處或專案辦公室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專案辦公室經本處同意後得依規範處以罰款或終止管理合約。
7、對於被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契約終止前兩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處並副知專案辦公室取得同意後,檢附所管理被投資事業之相關文件。
8、若有搭配投資人管理合約終止時,其所管理之信託專戶被投資事業,專案辦公室得洽其他搭配投資人同意接管。
9、經專案辦公室審查投資計畫書審核通過之搭配投資資格者,每二年至少應完成一件共同投資。未達成者,應另行提出資格申請。
(三)其他本處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投資範圍限國內中小企業,或於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之境外中小企業,但須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但投資後被投資事業上市、上櫃新股,如仍屬中小企業者,得依原持有股權比例認購。
(二)單一被投資事業若同一募資輪有數家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時,當輪及之後增資輪次搭配投資人搭配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惟該被投資事業若有其中一個搭配投資人認列投資損失時,本處得向其他同一被投資事業之搭配投資人提出同比例之投資損失;本款所述之投資損失,得僅就專戶投資金額提列損失。
(三)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1、本專戶投資單一企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億五千萬元,惟單次投資不得超過一億元。
2、本專戶投資之股權比率應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但若以特別股方式投資者,不限。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3、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十一、本處應於投資時委託專案辦公室與搭配投資人約定,搭配投資人若因故中途退出或有清算規劃時,需於退出前或解散前協助本專戶完成被投資事業處分作業;另搭配投資人最遲應於本專戶期滿前提出被投資事業退場規劃並協助本專戶完成處分作業,若被投資事業投資期滿十年仍無法完成處分所持有之股份,則本專戶得以每股淨值以上或雙方議定之價格出售予搭配投資人或管理之投資基金,且應全數予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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