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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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經審字第11256020230號

修正「來臺申請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部長 王美花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外國人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資格,由經濟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聯合審查。

六、申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時,應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建置之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以網路方式辦理,並上傳下列文件之彩色掃描電子檔:
(一)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二)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三)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由經濟部審查符合資格後,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持繳驗護照通知單及護照正本,臨櫃向我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雲嘉南或東部辦事處申辦簽證;俟申請人入國後,將簽證頁面上傳至外國人才申辦平臺,嗣經外國人才申辦平臺以電子郵件通知至指定之移民署服務站領取外僑居留證;各階段處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其權責予以准駁。
以團隊申請者,由共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申請條件之一之成員至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提出申請,於其獲准後,其他團隊成員再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提出申請,並提供前揭獲准之申請案號;如各成員分別符合個人申請條件,得以個人申請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合作意向書,每一申請團隊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外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首次申請居留期間為二年,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延長有效期間,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年:
(一)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四)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移民署受理前項延期申請後,由經濟部審查是否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之一,未符合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申請。
依第一項所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外國人若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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