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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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農金字第1125085128號

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

部長 陳吉仲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四)農民保險被保險人。
(五)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七)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八)申貸前五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所定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64/ch07/type1/gov88/num30/images/Eg01.pdf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64/ch07/type1/gov88/num30/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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