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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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農授金字第1125085048號

修正「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陳吉仲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為配合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並協助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支應青壯年農民從農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保險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所定之全年總額。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不高於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

五、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
2、農地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申請漁業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但屬漁船經營權移轉中者,應檢附漁船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六個月內補正漁業執照。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父母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畜牧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畜牧場登記證書。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2、借款人本人之屠宰場登記證書。但屬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應檢附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買賣證明文件,並應於撥貸後二年內或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五)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十二、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申請養殖類貸款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限制。
前四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內,其中得循環動用之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借款人未依第五點第三款或第四款期限內補正各該執照、登記證書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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