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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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農授金字第1125085014號

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陳吉仲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為協助家畜(禽)相關業者改善生產有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另為輔導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利用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業部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業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符合農業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業部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五、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有關業者興建畜牧設施、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
(三)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除臭設備及清運車輛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或已取得農業部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四)購置肉品、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畜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七)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借款人貸款二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以上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未包含前項第四款者,以所貸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之金額為準。
(二)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包含前項第四款者,為第四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加計所貸第四款以外之其他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之合計金額。
新貸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十三、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及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A.貸款申請書。
B.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C.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業部。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部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A.貸款申請書。
B.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C.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業部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3)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業部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業部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業部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三)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部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貸款申請書。
(2)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豬隻友善飼養系統生產計畫書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生產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3)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業部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業部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業部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十五、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雙方以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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