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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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農授防字第1121482860號

主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部長 陳吉仲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63/ch07/type1/gov88/num22/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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