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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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衛部保字第1121260312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

部長 薛瑞元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58/ch08/type1/gov70/num18/images/BB.pdf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58/ch08/type1/gov70/num18/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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