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四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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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衛授食字第1121606224號

修正「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四條附表

部長 薛瑞元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附表品項代碼「D.1100」、「J.5780」及「M.5844」之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57/ch08/type1/gov70/num36/images/Eg01.pdf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57/ch08/type1/gov70/num36/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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