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

張貼於 法令新知(2023年)
友善列印、收藏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訓字第1122501688號

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

署長 蔡孟良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本計畫訓練單位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二)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校外實習相關計畫之合作事業單位。
前項第二款計畫之範圍,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訓練單位,應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並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之情形。

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訓練單位先行聘僱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關係,並依職缺所需知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本署公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中階以上技術層級,其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職場導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第一項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最長三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其課程期間得採一般型實習,訓練單位與學員間得不成立,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由訓練單位與大專校院自行約定辦理,惟不得涉及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十五、參訓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於結訓學年度畢業並以全時工作留任訓練單位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加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十六、參訓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自行或透過大專校院行文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附表六)。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參訓學員有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附表六: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82/ch08/type2/gov82/num36/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