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强制調解,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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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mohw.gov.tw/cp-16-69786-1.html

根據衛福部2022年5月31日之新聞稿 https://www.mohw.gov.tw/cp-16-69786-1.html,立法院於昨(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衛福部表示,為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醫療等問題,前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9年即提出「處理法」草案,並自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遂於107年提出醫預法草案,歷經兩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其重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囿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或捐助成立財團,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

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另,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亦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

衛福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及民間團體之協助與溝通,使本法得於本會期內獲得三讀通過,後續相關子法、配套措施或執行規範,衛福部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積極研擬發布,以期能迅速順利推動施行,創造民眾、醫界及政府共贏之醫療爭議處理新境界。

就此,本文認為,在强制調解部分,已是對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之要求;而本法規定(同法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9964),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但得否依釋字第591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72,而認不違反比例原則呢?

筆者,從本草案預告開始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4ec0ad47-a536-401a-b58f-4ee40989b7ec 到現今(2022年7月27日)為止,均尚未有定見。不知,各位看法及建議,又如何?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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