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强制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4 中,有關動產與船船之執行規定,確實有所差異,爰在強制執行之前,確須有必要先予以釐清。
又所謂船舶,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係規定「海商法所定之船舶,其強制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建造中之船舶亦同。」。
是有關船舶之認定,係從海商法第1條:「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之規定;至於動產,民法第67條規定,乃指民法第6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66 所稱不動產以外的物。
即「已不得航行」之船舶,雖非強制執行法所稱之船舶,不得依强制執行法中有關船舶之相關規定為之,但仍係動產,自得依强制執行法中有關動產之相關規定為之。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tw.news.yahoo.com/8%E5%84%84%E6%B5%B7%E4%B8%8A%E7%9A%87%E5%AE%AE1350%E8%90%AC%E5%85%83%E6%8B%8D%E5%87%BA-%E5%82%B5%E6%AC%8A%E4%BA%BA%E6%8A%97%E8%AD%B0-201000102.html,斥資8億打造的「海上皇宮」閒置在高雄港21年,成為「都市傳說」,高雄地院日前以1365萬元低價拍出,但引爆債權人戴小姐不滿、甚至曾當庭咬舌抗議。昨日下午她出面控訴地院違法,自己5600多萬元的債權就這樣泡湯。高雄地院聲明強調,過程依法執行,無不法或失當之處。
海上皇宮高雄地院6月14日第2次拍賣仍乏人問津,高雄港務分公司考量船隻長年滯港無人維護管理,影響港區安全、他船停泊權利及港區形象,表示承受意願,已繳清3000多萬元的碼頭碇泊及維修費,後續取得拍定證明及完成點交後,就會盡速拆除、變賣有價金屬材料。
戴小姐痛批,海上皇宮2000年5月風光面世,她還出借2850萬元給資方營運,結果不到1年就倒閉,當年鑑價還有1億5000萬元的價值,她自認海上皇宮仍有殘值,當年出借的本金加利息至少也有5600多萬元債權,如今遭高雄地院以「動產」賤拍,等同害她血本無歸。
高雄地院表示,海上皇宮經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鑑定在案,並經高雄高分院於91年度抗字第533號裁定中認定,無動力推進設備、無法供航行之用,非海商法所謂之船舶,戴小姐認定2艘船應準用不動產執行相關規定,顯有誤會。
2標的物經鑑價約值2720餘萬元,高雄地院2021年10月19日進行第1次變賣,因無人應買,今年6月14日第2次變賣仍無人應買。高雄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70 作價1365萬元詢問到場債權人是否承受,經債權人高雄港務公司承受,戴小姐當庭咬舌表達抗議,所幸無大礙。高雄地院強調,過程依法執行無不法或失當之處。
就此,本文認為,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初看,本案法院於法上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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