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下架停售」原防疫險產品及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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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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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險為諾成契約,一經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註一)、(註二)、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註三)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註四)」或「有情事(註五)」或「依約、適法」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六)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註七),向債務人請求之。

又防疫險,乃因應此次肺炎疫情而生,此次肺炎疫情時間長短乃「未確定」,而且恐隨時因故會結束(例如)或逐漸流感化(例如Omicron病毒株BA.2),屆時多數人再無此防疫險之需求,爰此種防疫險保險期間之設計,以「一年一保」為宜;如係「一年一保」,隔年之續保,因僅保險期間之始日與終日有所不同,原防疫險之其他權利與義務並未因續保而有所變更,故此種續保通知應為「要約」,如要保人於接獲保險人之續保通知後,在該要約有效期間內,未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該要約而為承諾者(第160條參照;例如要保人於接獲續保通知後於期限內交付保險費),其續保契約即成立,勿須再履行契約訂立時之據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3月24日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6年6月12日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ec.ltn.com.tw%2Farticle%2Fbreakingnews%2F3901439&h=AT0uz0kK-je7sktSDXYXJsWREjc99k4y_aJsIr8Ucq0xw2FHcwSamDNBkMmMgUBcdT021uBqq7m5cUKa0GaFh1QJgMGVnbJlyRojKfbTpif8AFxxz05Vshse_A7JZEXhmfzVjRq4qQG1FFSUzXds,「富邦產險昨天(2022年4月21日)晚間發布聲明,針對於4月18日緊急停止銷售原防疫險專案,所造成保戶的不便與失望,鄭重地向客戶致上最深的歉意;富邦強調,4月20日(含)收到公司寄發的續保通知書,且已收取保戶的保費者,保險契約即為成立,既有權益不變」之說法,較為適當。

[註解]
註一:民法第148條:「,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照。
註二: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另須注意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或始期之契約,於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所定情形。
註四: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五: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註六: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七: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不完全給付以及等相關規定而言。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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