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修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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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姜智逸律師

談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修正(完)


以上三條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犯罪行為的說明,接下來的條文是本章特別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看完本條規定,如果您喜歡看好萊塢外國電影,大概會聯想到一些什麼某天才中學生十幾歲的時候就在家利用PC上網入侵FBI或白宮的資料庫等等劇情,不瞞您說,本條規定大概就是這樣子,不過電影情節比較「夢幻」,實際上出現的案例像是政府機關網站被癱瘓。本條規定在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如果被入侵,往往會造成機密文件的洩漏,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所以駭客對公務機關犯三百五十八條至三百六十條規定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對於膽敢在「太歲頭上動土」的駭客,毋寧有嚇阻的作用。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針對那些製作電腦程式的設計者所做的規範,仔細觀察刑度是五年以下,比較起三百五十八條與三百六十條三年以下規定來看,算是很重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為什麼會有這條規定呢?因為這些都是屬於個人電腦內部的犯罪行為,重要既然在個人電腦裡,就必須要尊重受害人是否訴追的意願,否則恐怕會對於隱私權造成侵害,而且會造成司法偵查資源的浪費,所以對於不甚嚴重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均採告訴乃論。至於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因為涉及入侵公務機關的電腦,對於公共利益的危害甚鉅,所以必須要檢察機關主動偵辦才能夠阻止這一類的犯罪再次發生;此外,第三百六十二條電腦程式設計者,因為他們的犯罪行為會對大眾產生重大危機,所以必須採,才能有效阻止。


告訴乃論對犯罪來說,有一點必須要請大家牢記,偵辦線上遊戲犯罪最重要的就是從遊戲公司的遊戲紀錄來比對犯罪的軌跡,而一般遊戲公司因為經費成本的考量,多半無法將記錄維持六個月,通常只有保存一、兩個月,所以如果您是線上遊戲犯罪的受害者,您必須要馬上報案,迅速偵查,如果等到告訴期滿前才報案,恐怕就不容易偵破了,請小心!


(完)




作者簡介

學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主修:國際投資,李清潭教授指導)
經歷:小姜法律生活報報主http://maillist.to/sonng、高雄地區全球化觀察學會成員
專長:全球化與國際投資.電子商務法律.網路科技法律
事務所名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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