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擬修法提高刑責!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最重處無期徒刑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

根據2023年1月29日之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156,法務部今天(29日)表示,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或死亡,令國人深惡痛絕,法務部為回應民意,研擬修訂刑法,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類型」、「犯規定」等四大方向,妨害自由致死或重傷害,提高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增訂三人以上、施虐被害人等的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期最重可判7年;詐欺結合妨害自由的結合犯,最重可處10年徒刑。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修正的四大重點包括: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提高刑度至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四、增訂結合犯規定: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表示,去年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此部分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去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年再接再厲提出此四項刑法修正草案,待兩法案完成修法後,對於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將達到全面防制、強力遏阻、嚴懲重罰。
法務部強調,法務部擔任行政院打詐國家隊「懲詐」的主責機關,部長蔡清祥去年第一時間即責令檢調「強力瓦解、全面澈查、嚴查速辦、從重求刑」原則全面積極查辦詐欺犯罪集團組織,並督導高檢署打詐專案行動,溯源清剿瓦解犯罪組織。
法務部統計,去年6月至12月共查獲1043個電信網路詐欺集團、9537人,比前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電信網路詐欺涉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合計2443萬餘元。
但有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國人對於此等犯罪行為亦深惡痛絕,為回應民意,蔡清祥認為有必要從根本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以及行為的實害性,指示積極推動刑法修正,希望能治標也治本,一方面不間斷強力執法,一方面從法制面研議,從強化規範密度、兼顧法益保護、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讓法規範與時俱進。
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蔡清祥密集主持多次修法研議,並由同仁廣為蒐集相關案例之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擬具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但於2023年1月30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358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中,法界人士係認為「詐騙集團為了讓人頭帳戶使用期間較久,不惜囚禁提供帳戶者,法務部因應此類新型態犯罪,擬定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沒人反對,但打詐必須跨部會合作,只因一種犯罪樣態修法,可能淪為「頭痛醫頭」,無法治本。」(其中,伯衡法律事務所長翁偉倫說「修法加重刑度是一種手段,但與遏止犯罪之間實務上看不出關聯性,如修法加重公共危險罪刑度,釀禍依斷不斷;且「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詐騙集團的目的是錢,光靠刑度高,犯罪很難消失。……他過去擔任時,人頭帳戶問題就已存在,長達十、廿年沒人處理;政府各部會擔心控管金融帳戶造成民眾不便,不少單位反對,內政部、金管會等行政機關才會始終不敢嚴格控管。……刑法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確太輕,甚至摻雜的傷害也輕,但提高犯罪刑度是最後手段,亂世用重典滿足民眾期待,卻不能釜底抽薪,政府應從源頭解決問題,斷絕人頭帳戶濫用亂象」)。

就此,本文認為,提高刑責,涉及身體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不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註一)。

而在比例原則之要求上,除「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即損害最小原則)及狹義的比例原則(即均衡性原則)」外,目的是否正當?也係其中之一。

爰提高刑責,究得否有效遏止犯罪(即採取之手段是否得達成該目的)?
有多種手段,均得達到該目的,是否採取其他對人民損害較小的手段(即損害最小原則)?
提高刑責,雖得有效遏止犯罪,但尚不足全面遏止犯罪時,是否有其他得併行的手段?
如此提高刑責,是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
在修正草案中,各條款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等等,均須審究。

[註解]
註一:「各法律原則之要求」及「有關草案及其條款,在立法上的檢視」,請參閱禁止抖音擴及民間?政院:無法律依據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257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