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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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經園字第11355600140號

修正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名稱並修正
為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附修正「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部長 郭智輝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輔導對象為依據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開發設置,並為主管機關所轄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託經營之下水道機構。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110/ch04/type1/gov31/num8/images/AA.pdf(第6頁~第7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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