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戲份被删光,影迷怒告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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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ent.ltn.com.tw%2Fnews%2Fbreakingnews%2F3811996&h=AT1m_bWcbHOkYMy8JJbcNOhOAX_2RsSYln4U7LQGscxMTUovU-vxjetF_S3wSHWOtIv_iXj4RpFbF7BOQz630-KQDly9BAf3toFbd1LegbYYOA7A-rgwsIIxNmyqN922wm31yCHDu14Hg5ZBVLg3

按諾成,一經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或重要之點互相同意,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註一)、(註二)、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註三)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註四)」或「有情事(註五)」或「依約、適法」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註六)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註七),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第22條也規定「(第一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二項)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ent.ltn.com.tw%2Fnews%2Fbreakingnews%2F3811996&h=AT1m_bWcbHOkYMy8JJbcNOhOAX_2RsSYln4U7LQGscxMTUovU-vxjetF_S3wSHWOtIv_iXj4RpFbF7BOQz630-KQDly9BAf3toFbd1LegbYYOA7A-rgwsIIxNmyqN922wm31yCHDu14Hg5ZBVLg3 ,而且也在台灣,本案影迷與片商間,分別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兩者也有,爰在前揭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有其適用之情形下,本案影迷,如得舉證以實其說(註八),並為法院所採,或有勝訴之可能。

[註解]

註一:第148條:「,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照。
註二: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者,無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
註三: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另須注意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附或始期之契約,於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所定情形。
誰四:例如契約尚未生效、給付期日尚未屆期等。
註五: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註六:所謂債之本旨,乃指債務人應盡之全部義務;該等義務,基於意定、法定及誠信原則解釋而來。
註七:未約定者,民事先以民法相關規定補充之,民法第1條參照;所謂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乃指不完全給付以及等相關規定而言。
註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984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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