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20126/6PEIRD5VH5FITEUFTQZC6KXB2I/
按有關婚紗拍攝,在台灣,如雙方分為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兩者間也有消費關係,而且其間之契約也係「該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具之定型化契約」,則就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2b4cea55-d3bb-4695-8510-e84a16fa9e7a 相關規定之餘地。
如前揭未規定者,則再依「當事人間有效之約定」「依個案性質分依民法債編各債承攬或買賣或委任相關規定」「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習慣法」及「法理」之順序為之。
本案 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20126/6PEIRD5VH5FITEUFTQZC6KXB2I/ ,如在台灣也同。
惟(一)如能先以協議、調解、調處等ADR方式為之(註一),自是更佳。
(二)婚紗攝影服務契約仍以書面為宜,而且契約條款須具體明確之。
(四)婚紗攝影服務,在台灣有無實施如同預售屋履約保證一樣的履約保證制度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值得大家思考(此部分,或許會因婚紗照金錢上的價值比不動產低很多,而認沒必要;但婚紗照的價值,對某些人而言,也是一種辛福的回憶或記錄,爰仍有必要多加思考,而非逕認沒必要)。
[註解]
註一: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91 等文。
註二:消滅時效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433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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