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照掛十多年,撕開後每張,均藏著「另一對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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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20126/6PEIRD5VH5FITEUFTQZC6KXB2I/

按有關婚紗拍攝,在台灣,如雙方分為消費者與,兩者間也有,而且其間之也係「該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具之定型化契約」,則就有優先適用法及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2b4cea55-d3bb-4695-8510-e84a16fa9e7a 相關規定之餘地。

如前揭未規定者,則再依「當事人間有效之約定」「依個案性質分依債編各債相關規定」「債編總則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法」及「法理」之順序為之。

本案 https://tw.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20220126/6PEIRD5VH5FITEUFTQZC6KXB2I/ ,如在台灣也同。

惟(一)如能先以協議、等ADR方式為之(註一),自是更佳。

(二)婚紗攝影服務契約仍以書面為宜,而且契約條款須具體明確之。

(三)須注意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問題(註二)。

(四)婚紗攝影服務,在台灣有無實施如同履約一樣的履約保證制度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值得大家思考(此部分,或許會因婚紗照金錢上的價值比動產低很多,而認沒必要;但婚紗照的價值,對某些人而言,也是一種辛福的回憶或記錄,爰仍有必要多加思考,而非逕認沒必要)。

[註解]

註一: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91 等文。
註二:消滅時效相關說明,請參閱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433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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