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問題:債權人能否扣押債務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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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劉哲瑋律師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契約,均為終身壽險契約,果爾,能否謂陳○○對被上訴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即非無疑。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認陳○○對被上訴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1,174萬8,204元債權存在,爰就其請求確認該債權存在之訴,為其不利之判決,尚有可議。

【裁判日期】2019年5月30日
【裁判】陳國禎 陳真真 陳靜芬 張競文 鄭雅萍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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