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人提出臨時動議,將社區規約管理委員選任方式由原本「無記名單記法」改採以抽籤或輪流方式遴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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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蔡茂祥

問題:請問會議有人提出臨時動議,將社區管理委員選任方式由原本「無記名單記法」改採以抽籤或輪流方式遴選是否合法?若管理委員選舉投票結果有2位票數相同時要如何處理?

答:
按「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第56條第1項規定甚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 條第2項規定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得由區分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各住戶並有遵守規約規定事項之義務,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本件社區業經向台北市政府報備在案之「○○」社區規約第3條亦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於公佈欄公告之,公告日期不得少於二日。三、下列各款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又上開「書面載明開會內容」,俾使各區分所有權人事先得知議題而可預判決議結果與其利害關係程度,攸關各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到場表達意見及行使權利,故開會通知書面自應將預定開會內容完整記載,若有缺漏,自不能認已符合前開「書面載明開會內容」之要件,其召集程序即難認並無瑕疵(按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又規約修改係社區重要大事,必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決議,本不宜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然系爭規約既已約定管理委員之選舉應採「無記名單記法」之選舉方式,而非如同決議內容所指以抽籤或輪流方式來決定管理委員。亦即,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決議通過「抽籤或輪流方式」,其管理委員會之選舉方式係採抽籤或輪流方式來決定管理委員,顯然與系爭規約所約定之「無記名單記法」有違,系爭決議內容顯然違反系爭規約之約定,民法第56條第2 項之結果,系爭決議顯屬無效。而因系爭臨時動議決議通過之「抽籤或輪流方式」為規約修訂,攸關區分所有權人權益至鉅,其召集程序違反法令及規約章程,已如前述,致原告未能出席表達意見,顯已損害原告之利益,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起訴請求撤銷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抽籤或輪流方式」為規約修訂之決議,以資救濟。
若管理委員選舉投票結果有2位票數相同時要如何處理?請依會議規範第95條「選舉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定辦理。按內政部所公布之會議規範,雖不具法律效力,然其所規定之議事程序,已為開會程序之。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事程序,除其○○公寓大廈議事規則或本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外,均有內政部所公布會議規範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018號、98年度臺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蔡茂祥
現職:龍華科技大學講師
學歷: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




作者簡介

作者:蔡茂祥
學歷: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
現職:龍華科技大學講師
證照:
法研習班第30期結業(30049)
政府研習訓練班第30期結業(9130158)
經歷:
龍華科技大學校務委員(104.105)
龍華科技大學校友會理事(3.4.5)秘書長(6)監事(7)
桃園縣龜山鄉住戶管理促進會理事(4.5.7)資訊組長(6.8)
美麗森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93.94) 監察委員(95)
四季水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96)
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交流協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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